|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交通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A、运管站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①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 ②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①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②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卸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配载服务经营: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房屋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有独立的危险货物存放库房,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不得混放; 2、有桌椅、固定电话、电脑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4、有健全的服务规程和货物安全保障制度(包括配服务登记、货物损毁处理、货物保险等制度,明确货损、货差、丢货的具体处理措施)。 (三)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经营: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房屋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 4、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5、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从事配载服务经营: 1、配载服务、搬运装卸经营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者个体业主身份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企业出具的经营行为担保书;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有危险货物存放的应提供危险货物存放库房的说明材料; 6、办公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7、组织机构证明材料; 8、管理人员名单; 9、服务规程、货物安全保障制度文本。 (三)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经营: 1、配载服务、搬运装卸经营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者个体业主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 5、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6、管理人员名单; 7、业务操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运管站长审查后,上报市处签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处审批。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道路货物运输开业初审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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