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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交通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A 、运管站长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第(一)项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所需材料 1、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审批表;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经运管站长审查后签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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