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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交通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A、运管站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凡申办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具有符合规定技术条件的客运出租车辆;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停车场地; (三)具有符合经营业务要求的驾驶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公司必须交纳经营风险保证金8-10万元,存入指定账户,专款专用; (七)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所需材料 1、《伊春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申请表》、《伊春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审批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出租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等; 7、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8、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购置出租汽车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经运管站长审查后办理审批意见,报市处签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处审批。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出租汽车经营审批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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