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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交通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A、运管站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十条规定“(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可以予以审批: (一)跨县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跨县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条件与第(一)项的规定相同。 (二)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许可: 定线旅游客运的办理条件与班车客运相同,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三)营运客车变更原车型许可: 相关许可手续齐备,为社会提供了连续优质服务,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原许可准批机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必须经过原许可机构批准。 (四)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运营方式、经营期限变动的许可:相关许可手续齐备,为社会提供了连续优质服务,确需变动的必须在变更前10日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的许可采取年度发展规划制度,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解决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主体。 (三)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四)申请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定线旅游客运申报材料与班车客运相同; 2、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五)申请营运客车变更原车型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伊春市道路客运经营变更申请表》; 2、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车辆连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证明; 3、近一年的客运站结算票据或客运站出具的营运证明; 4、拟更新车辆座位数超过原车座位总数5个(含)以上及改变经营范围、调整班次班时等,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申请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运营方式、经营期限变动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伊春市道路客运经营变更申请表》; 2、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车辆连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证明; 3、近一年的客运站结算票据或客运站出具的营运证明; 4、改变经营范围、运营方式、经营期限、调整班次班时等,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5、转籍过户的,提供《伊春市道路客运线路过户协议书》; 6、调整站点的,提供客运站进站意向书;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经运管站长审查并办理审批意见,上报市处签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道路客运开业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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