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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许可行政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验收组成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三)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四)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四、所需材料
(一)书面验收申请一份;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召集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到现场进行实地查验,做出结论并形成验收组意见,呈报局长签批。
七、审批时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验收。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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