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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违反《供热条例》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违反《供热条例》处罚《自行裁量表》
四、处罚程序
1、发现违法事实,由承办人A审查立案,调查取证;
2、经副局长审查,证据不足的不予处罚;
3、对拟处罚的,由承办人A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经单位法制审核,局务会议研究,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由承办人B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8、结案归档。
五、处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经主管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延期理由,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六、公开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新青区政府网站(
www.520xysc.com)公示七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任责追究办法》
附1:违反《供热条例》处罚流程图
附2:违反《供热条例》处罚自由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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