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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违反《供水条例》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局长)、承办人B(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三、处罚条件和标准
见违反《城市供水条例》处罚《自由裁量表》
四、处罚程序
1、发现违法事实;
2、审查立案;
3、调查取证,填写《立案审查表》,报副局长审查;
4、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
5、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6、经单位法制审核,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决定书;
8、执行。
五、处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经主管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延期理由,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六、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七、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任责追究办法》
附1:违反供水条例处罚流程图
附2:违反供水条例处罚自由裁量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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