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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违反《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处罚自由裁量表》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绿化条例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绿化条例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3、(一)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副局长审核,并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局长签批。
(三)审查
承办人B对报送的《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副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副局长审核后,局长签批,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单位法制审核,局长签发。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经主管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延期理由,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六、公开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新青区政府网公示7天,网址为(
www.520xysc.com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任责追究办法》
附1:城市绿化条例处罚流程图
附2: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处罚自由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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