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 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中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四)依据伊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从新青区域优势、资源优势及自身特点出发,编制新青区域体系规划。 三、编制条件和标准 1、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四、编制的内容 1、确定新青区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及规划范围; 2、对新青区的总体规划进行了布局; 3、核对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 五、编制的程序 1、政府工作会确定总体修编; 2、委托有修编资质的规划部门进行修编; 3、经区人大讨论通过,报市规划局审批; 4、审批后执行。 六、检查监督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新青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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