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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 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例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三、验收条件和标准
1、工程已经竣工;
2、已经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现状图;
3经审核的建筑工程竣工施工图;
4、建设工程档案初审意见。
五、办理程序 
1、材料齐备后,规划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2、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监督检查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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