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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设置商亭、摆摊设点的。 第十五条 在城市的街道、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广告标志等,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因建设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或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进 四、需要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施工现场平面图 (四)施工前现场照片及施工后现场照片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建设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审查并办理审批意见,报主管领导签批。 七、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任责追究办法》 附:道路两侧建筑物改建、外部装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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