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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新青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副局长。 二、行政执法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环境监察工作人员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环境监察工作人员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环境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副局长审核,并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审查 对承办人A报送的《环境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制审核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监察工作人员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副局长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环境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监察工作人员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察工作人员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监察工作人员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副局长审核,局长签批后,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监察工作人员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B提出处理意见,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市环保局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监察工作人员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监察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监察工作人员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新青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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