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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辐射环境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辐射环境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三、辐射环境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产生辐射环境污染的单位。
四、辐射环境执法检查内容
1、辐射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或省级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2、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等;
4、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5、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响应机构和应急预案。
五、辐射环境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承办人B将检查方案报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审定;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承办人B形成检查报告,报告检查结果。
六、检查要求
1、现场执法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2、到被检查单位后,执法人员必须出示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察证》或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身份;
3、严格按照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黑龙江省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进行执法检查。
七、检查频次
对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辐射环境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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