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受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医疗卫生单位。 四、检查标准和内容 1、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2、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等; 3、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4、有完善的医疗事故应急措施、响应机构和应急预案 五、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承办人B将检查方案报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审定;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要求; 5、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由承办人B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6、承办人B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行政处罚。 六、检查要求 1、现场执法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2、到被检查单位后,执法人员必须出示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察证》或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身份; 3、严格按照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黑龙江省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进行执法检查。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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