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责任人A、责任人B、局长、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三、制定的条件和标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的标准。 四、制定的内容 1、制定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等。 2、对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及绿化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 五、制定的程序 1、政府工作会确定总体修编; 2、委托有修编资质的规划部门进行修编; 3、经区人大讨论通过,报市规划局审批; 4、审批后执行。 六、检查监督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城市近期规划的组织制定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