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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建设局
责任人:责任人A、责任人B、局长、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例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核实的条件和标准
1、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2、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核实的内容
1、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对所申报的技术资料检查是否真实、准确、齐全;
3、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
五、检查监督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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