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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科委 酒类流通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经科贸委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三、检查内容
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四、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承办人B(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三)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要被检单位领导和检查组组长签字;
(五)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二)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根据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时间。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靑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靑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酒类流通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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