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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经科贸委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三、检查内容 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四、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承办人B(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三)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要被检单位领导和检查组组长签字; (五)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二)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根据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时间。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靑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靑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酒类流通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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