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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科委 煤炭经营监管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领导、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行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地)、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卫生、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检查内容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承办人B(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三)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要被检单位领导和检查组组长签字;
(五)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二)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根据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时间。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靑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靑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煤炭经营监管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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