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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科委 美容美发监管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经科贸委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领导、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美容美发行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地)、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容美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美容美发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卫生、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美容美发监督管理工作。
三、检查所需材料
(一)调查成果资料
(二)检查验收资料
(三)其它有关资料
四、检查内容
《黑龙江省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五、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承办人B(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三)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要被检单位领导和检查组组长签字;
(五)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检查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五公开”、“四不准”的要求执行;
(二)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三)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七、检查时限
根据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时间。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靑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靑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美容美发监管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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