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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科委 畜禽屠宰行政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经科贸委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务会参加人员、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5号)

第四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地)、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后附:新青区经科贸委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立案条件:(1)有违返畜禽屠宰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畜禽屠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畜禽屠宰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罚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畜禽屠宰违法行为登记表》,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畜禽屠宰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畜禽屠宰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畜禽屠宰监管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局长签批后送经科贸委审查。
(三)审核
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同意后报经贸委主任审批。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拟实施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经科贸委监管科审核后,由主任报主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经科贸委监管科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畜禽屠宰管理科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经科贸委监管科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经科贸委监管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经科贸委监管科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科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发。承办人A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经科贸委监管科牵头,畜禽屠宰管理科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新青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畜禽屠宰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畜禽屠宰监管的副局长批准,由经科贸委监管科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靑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靑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畜禽屠宰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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