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经科贸委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主任。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经委(黑经办发〔2006〕162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经营状况的检查制度。 三、强制范围和标准 (1)有违返煤炭经营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煤炭经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四、强制程序 1、承办人A受理,有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违法案件,经承办人B(科长)审查并起草强制执行决定。 2、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限期整改。 4、拒不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1、行政强制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依据; 2、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执法过程要公开透明; 4、执行公务人员需要两人以上。 六、处罚决定时限 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煤炭经营强制执行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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