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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监所检察科检察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部门:监所检察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

二、检察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 暂予监外执行的;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92010年版)第三章看守所检察、第五章监外执行检察、第六章事故检察、第七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八章案件办理。

三、检察监督对象

看守所、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司法局、社区等有关单位。

四、监督检察内容

(一)、看守所检察

1、收押检察

2、出所检察

3、羁押期限检察

4、教育管理活动检察

5、留所服刑检察

6、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二)监外执行检察

1、交付执行检察

2、监管活动检察

3、收监执行检察

4、减刑检察

5、终止执行检察

6、事故检察

7、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三)、案件办理

  1、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2、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3、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案件

4、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监督检察程序

(一)、看守所检察工作

1、按照高检院制定的《看守所检察工作办法》执行。对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请示主管检察长,可对违法人和单位下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送达有关单位。对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请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立案侦查。

(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

   1、按照高检院制定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办法》执行。对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请示主管检察长,可对违法人和单位下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送达有关单位。对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请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立案侦查。

(三)、案件办理

1、根据案件线索填制受理案件登记表,请示主管检察长进行受理

2、填制案件线索评估表和初查请示报告、制定初查方案,经检察长审批后初查

3、经初查后如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可请示检察长立案,经检察长同意签字后,填制立案决定书。如没有犯罪事实,可不予立案,经检察长签字同意后,填制不予立案决定书。

4、对立案后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5、案件侦查终结后,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

六、监督检察要求

    监督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努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行。

七、监督检察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八、监督检察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新青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流程图。






5、社区及有关单位

检察社区矫正情况及监外执行罪犯的所在单位,是否协助公安机关、司法局考察和管理监外执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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