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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国土资源分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 二、权力审批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三)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或者按规定负责复垦。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临时用地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证明;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 (三)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平面图; (四)临时用地的用途、四至、使用时间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通知书,说明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交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与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出具临时供地预审方案,由分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土地租金,由利用科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http://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新青区政府网站公示7日。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可延长3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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