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工商局经检队(监督管理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场所,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该商品,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措施,封存、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0号)规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承担并指导查处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
三、强制范围和措施
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姓名以及虚假表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违法招投标等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关的财物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强制措施。
四、强制程序
(一)承办人A、B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报经主管队长(股长)同意,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措施。依法先行采取封存、扣留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封存、扣留手续。
(二)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封存、扣留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承办人A、B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三)经查明封存、扣留的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封存、扣留措施的,承办人A、B呈报解除封存、扣留报告,经主管队长(股长)审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解除封存、扣留措施,送达解除封存、扣留通知书,将封存、扣留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翠峦区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520xysc.com。
六、办理时限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封存、扣留的,决定封存、扣留;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封存、扣留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封存、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强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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