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工商局经检队(监督管理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三、强制范围和措施
查处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等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产品质量案件有关的财物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四、强制程序
(一)承办人A、B在查处产品质量案件时,经队长(股长)报主管局长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产品质量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二)先行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承办人A、B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承办人A、B呈报解除查封、扣押报告,经队长(股长)审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承办人A、B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asia28365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520xysc.com。
六、办理时限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行政强制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