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工商局经检队(监督管理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0号)规定:“市场规范管理处承担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附件2)。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事实;
(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3)依照《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持续状态。
2、立案程序
经检队(监督管理股)指派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核查,经承办人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队长(股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队长(股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承办人A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立案时限
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由主管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二)调查取证
批准立案的,由经检队(监督管理股)负责人指定包括承办人A或承办人B在内的2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签字,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经股队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股核审。
(三)核审
法制股核审人员提出核审意见,经法制股股长审定后退卷。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主管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市场规范管理科承办人A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草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报法制科审核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由承办人A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市场规范管理科承办人B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科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查与决定
主管局长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股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A、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股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
(七)执行
1、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局长批准。
3、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asia28365网站上长期公布,网址:。
六、办理时限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示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但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场内经营者违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2、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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