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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 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局务会相关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六十条、六十一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处罚条件和标准详见《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本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经局务会研究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出版物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日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审查

由承办人A对有关证据和现场进行核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本单位法制审核,由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提交局长责成有关人员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对出版物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承办人B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决定罚款5000元以上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局长审批。

对情节严重或者重大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A所起草的决定书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B将其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520xysc.com),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新青政府网站公示7天。

六、处罚决定时限

1.处罚决定时限:出版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由文体局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2.送达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出版物行政处罚流程图

    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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