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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国家税务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听证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四、听证程序
(一)受理
承办人A接到税务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单》、将当事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资料、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资料传递给承办人B。
(二)审查
承办人B接受资料后,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是否符合听证的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申请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听证的,且理由正当,税收违法违章审理岗报经领导岗,领导岗准许的。
(4)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承办人A经承办人B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对属于应当由调查人员补充调查的,通知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对属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偏差的,责成本案调查人员或由案件审理人员据此重新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由案件调查人员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制部门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中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形式和时限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明确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报经领导岗同意,由领导岗确定听证主持人并授权后,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必要时予以公告;并由当事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通知本案调查人员参加。
(三)听证程序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本案调(审)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2)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领导岗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审)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3)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审)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及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事实进行询问,保证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4)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岗做出决定。
(5)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6)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审)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岗可以终止听证。
(7)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由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领导岗审阅。
(8)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四)制作报告
听证结束后,税务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税务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上报局长。税务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记录员和其他参加人;当事人与调(审)查人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许可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税务听证经办人员将领导岗审批的税务听证报告,在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相应的稽查案件审理岗、或违法违章审理岗、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岗、发票综合管理岗、票种核定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等岗位。
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asia28365网站长期公布,网址
WWW.ycsq.gov.cn,办理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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