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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国家税务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承办人C、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黑国税发[2010]10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黑国税发[2010]119号)
四、 审核条件和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所需资料: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报告;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六、申请受理
承办人A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资料,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条件的,在2日内制发《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受理文书、纳税人申请资料和签署意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用《税务文书传递单》传递给承办人B。
承办人B下达《税务实地查验通知书》进行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后,制作实地查验报告,同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实地查验资料连同企业申请资料使用《税务文书传递单》转至承办人C。
七、审查与确认
承办人C收到承办人B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后,将申请资料与调查报告复审,情况属实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在8日内报送局长审批并上报市局备案。
八、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九、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asia28365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ycsq.gov.cn
十、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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