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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检验鉴定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一、责任单位

新青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副队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即公安部83、84号部长令、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四、申请条件和所需要件(材料)

(一)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等刑事、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事)人持有出具的委托手续。

(二)介绍案(事)件简要情况。

(三)与案(事)件办案(事)人确定检验鉴定目的。

(四)查验检材和样本是否符合检验鉴定条件。

(五)核对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必要时应拍照),查验检材和样本的包装和收集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六)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

五、检验鉴定程序

(一)按案件性质和办案单位委托项目,由队长指派两名以上具有公安部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的鉴定人,按照鉴

定目的的要求和各个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方法开展检验鉴定工作。

(二)对疑难复杂案(事)件的检验鉴定结论,报请上级刑事技术部门,由上级刑事技术部门组织本部门专家或其他系统有资质的专家进行会鉴。

(三)对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或现场试验才能得出鉴定结论的案(事)件,严格按照公安部《现场勘察规则》要求进行勘察和记录,实行主勘人员负责制。

(四)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力高等案(事)件的检验鉴定由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出鉴定结论。

(五)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要求,一般案(事)件检验鉴定在7个工作日完成,疑难复杂案(事)件检验鉴定在10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在案(事)件受理时和办案人协商并做好签字记录。

(六)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告知委托部门。

六、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七、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检验鉴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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