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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派出所人口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2]

一、责任单位

派出所

二、责任人

所长 承办人A  承办人B

三、 行使权力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和《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颁布)

(一)、常住人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2、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3、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4、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5、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6、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7、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8、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9、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10、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11、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2、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暂住人口管理

一、暂住人口暂住人口是指无现居住地市区或者乡(镇)常住户口并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1、本市的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按人户分离登记管理 ;

2、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乡(镇)到本县(市)其他乡(镇)暂住的公民,按暂住人口管理;

3、依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符合户口迁移政策,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及时准予落户,纳入常住人口管理。

二、登记与发证范围

1、暂住人口均应进行暂住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 1 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 在进行暂住登记的同时办理《暂住证》; 

2、旅游、探亲、访友、就医、寄养、寄读和出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不申领《暂住证》。

三、登记与发证要求

公安派出所按下列要求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1、暂住人口在到达暂住地 3日内为其办理暂住登记 ;

2、年满 16周岁以上,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不满 16周岁,凭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证明办理 ;

3、正在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的 ,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者劳动教养机关证明当日办理 ; 

4、办理《暂住证》,需收取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 2张 ,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

5、暂住在机关、团体、部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 ,责任区 民警应督促所在单位的保卫或者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登记,统一办理《暂住证》;

6、暂住人口租住他人房屋的,应责成房主带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7、留住居民家中,应责成户主协助申报办理 ;

8、对成建制集中居住的,应责成所在单位负责人协助申报办理;

9、暂住人口到达暂住地未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责任区民警应及时通知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

10、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凭证材料必须复印存档。

    四、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五、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派出所人口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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