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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

网监大队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副队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审核。

四、所需材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携文化部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消防、房屋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简历、学历和身份复印件;营业场所方位图和营业场所平面图;网络拓朴结构图、硬件清单,IP地址范围等;上网登记、日志记录保存、安全员巡视等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呈报单位需要进行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呈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队长审核;

(二)符合条件的,呈报队长和主管领导审核;

(三)审核后,报市局网监支队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审核意见书》。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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