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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变更更正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新青公安分局(户政科)

(二)责任人:户政科科长、承办人A 、 承办人B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予以审批:

(一)申报审批事项三联单等申报材料要填写规范,内容祥实;相关证明材料要按照要求收集齐全,必须足以证明申请审批事项的条件和理由,否则将不予受理。

(二)农转非的夫妻相投,必需具备结婚证、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及法轮功习练者证明;父母投子女,必需具备户籍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无其他子女证明、无前科劣迹及法轮功习练者证明;子女投父母,必需具备户籍证明、子女与父母户口分离且性质不一致原因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无前科劣迹及法轮功习练者证明。

    四、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五、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户口迁移证制作收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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