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执行工作制度 |
|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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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执行工作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院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权力限定 1、执行由当事人申请的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2、执行由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3、执行由本院作出的、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决定。 4、执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四、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执行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材料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立审执衔接表);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7)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代码证相关证明;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六、民事案件执行流程 (一)财产类执行案件执行 1、立案庭立案 2、案件移交执行局 3、确定执行人员 4、执行法官收案后,应当立即审阅卷宗,了解案情,并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 5、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6、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划拨、扣押、拍卖等措施 7、委托评估拍卖 8、将划拨或拍卖所得交申请执行人 9、结案 (二)保全案件执行(参照财产类执行案件) (三)非财产类案件执行 1、立案庭立案 2、案件移交执行局 3、确定执行人员 4、下达执行通知书 5、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强制执行 6、结案 七、执行时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八、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九、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新青区人民法院干警工作绩效考核规定》 附:执行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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