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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税务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地税局稽查科、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三、税务检查的范围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四、税务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一)询问方式
询问是在调查税务案件中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的检查方式。其基本要求是:
1、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
2、询问过程要有专人记录、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要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3、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二)调账检查方式
调账检查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为提高查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按规定程序将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凭证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其基本要求是:
1、税务机关查阅纳税人电脑档案,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生产或销售产品、经济核算方式,近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税务违法行为等情况。
2、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接受税务检查须知》,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情况等(按规定不必要事先通知纳税人的除外)。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3、检查人员向纳税人发出经批准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纳税人将规定提交的账簿等资料移交税务检查人员,双方核对调账资料,负责接收的税务检查人员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列明调取账簿资料的名称、所属时期和数量等内容,并由接收人员和纳税人双方签名,各执一份。
4、检查机关调取纳税人以往年度的账簿和其他资料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检查结束后,税务检查人员将调取的账簿等资料完整归还纳税人,双方在《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税务机关采用调账检查方式,一般适用于纳税人以往年度纳税情况的检查。如有特殊情况的,检查人员需了解纳税人当年的纳税情况,可以经批准后将其当年的账簿和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三)实地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方式是指税务检查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办公、业务场所对纳税人的有关账册凭证等进行纳税检查的一种方式。其基本要求是:
1、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接受税务检查须知》,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情况等(按规定不必要事先通知纳税人的除外)。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2、税务检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查核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深入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方法,对各个地方税种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认真检查,收取与税收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3、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如要对其他有关部门或知情人进行调查时,要出示《介绍信》,如要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要按规定填写《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并经县、市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五、税务检查的步骤
1、承办人A、承办人B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地税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3、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地税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六、公开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
www.520xysc.com)长期公开。
七、税务检查的时限
一般为《税务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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