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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地税局计统科(办税服务厅)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计统科长、主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复业的,应当在停复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复业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开业登记)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开业登记) 5、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6、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8、停复业申请登记表(停复业登记) 9、注销申请登记表(注销登记) 9、纳税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注销登记) 10、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材料(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科长审核,科长有权审核的,审核完毕后,返回承办人,告知纳税人审批结果,无权审核的,报主管局长审核。 七、公开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开。 八、审批时限 由科长审核的,当场办理,由主管局长审核的,3个工作日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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