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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地税局计统科(办税服务厅)、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适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减征、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管理。 四、所需材料 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一)各类减免税应报送的基本资料: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各单项减免税应报送的专门资料: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减免税申请表; ② 营业执照副本; ③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 资产负债表; ⑥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⑧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减免税申请表; ② 营业执照副本; ③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 资产负债表; ⑥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⑧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减免税申请表; ② 营业执照副本; ③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 企业财务报表; ⑥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⑧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减免税申请表; ② 营业执照副本; ③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 企业财务报表; ⑥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⑧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①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 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③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④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⑤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⑥ 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⑦ 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 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⑩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减税申请表; ② 营业执照副本; ③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 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⑥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7)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减税申请表; ② 营业执照副本; ③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 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⑥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① 营业执照副本; ②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再就业优惠证》; 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⑤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减免: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四残”人员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5)企业生产人员的总人数的有效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校办企业税收减免;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校办企业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税收减免: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外经贸部门(涉外合同)的认定证明文件; (2)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技术转让的发票复印件; (4)技术转让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复印件; (5)技术合同汇总一览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新办企业的税收减免: (1)企业批准成立的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6、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三废”利用证书; (2)“三废”利用认定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7、 环保企业的税收减免: (1)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8、西部地区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企业的税收减免: (1)企业必须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其生产的产品属于哪类、哪种产品,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占收入的比重; (2)产品成本明细表; (3)产品销售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9、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税收减免(以地换地迁建): (1)土地转让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2)土地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实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证明材料; (4)计划部门(或国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0、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税收减免: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与境外劳务人员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税收优惠政策: (1)不良资产的合法、有效证明; (2)处置不良资产的发票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2、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的类型、金额、理由)(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类型及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2)《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免税险种营业收入明细表》; (4)盖有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申请免税的保险产品的产品备案表及保险条款;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3、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申请表》;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申请书》;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3)退役士兵居民身份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5、科技成果转化免征个人所得税: (1)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3)《减免税申请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6、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1)本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及损失的证明; (2)《减免税申请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7、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用、收回房地产批复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8、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减免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合建协议书); (2)土地受让合同; (3)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5)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 (6)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的《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9、因实施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政府部门下达的转让原房地产等批复文件; (2)规划建设方案; (3)污染扰民搬迁项目计划书; (4)转让房地产协议书; (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7)有关的税费缴纳凭证(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 (8)《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0、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1、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免征营业税: (1)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1份; (2)代表机构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经贸部门批准); (3)代表机构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4)代表机构在华业务情况介绍(注明总机构地址、电话、网址); (5)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征免界定表一式3份; (6)凡需认定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是生产型企业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该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的产品介绍说明及相关资料: ② 该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的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③ 该外国企业驻京代表的派出机构的情况简介; ④ 该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的组织结构图(总部、其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⑤ 该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当地注册登记的登记证复印件1份。 (7)凡需认定外国企业的派出机构是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所在地政府、税务及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 ② 该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的情况简介。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3、房产税困难减免: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4、车船使用税困难减免: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5、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的资源税减免: (1)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财务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1)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减免税申请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7、其他项目的税收减免审批。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将申请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依据资料审核的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由承办人B复核后,报主管科长,主管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的,批准后将相关资料转承办人A交纳税人。 不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的,书面说明理由,转纳税人。 2、对不属本级审批权限的,由承办人B复核后,报主管科长,法规科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不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的,书面说明理由,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转纳税人。 七、公开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开。 八、审批时限 有审批权限的,3个工作日完成;无审批权限,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核的,30个工作日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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