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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6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三、检查对象
机关各部、委、办、局、科,各基层单位。
四、检查内容
(一)法定职责的履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以及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和层级监督队伍的法律素质状况、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必要的执法和监督措施保障情况;
(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社会各界的评价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或者部门执法形象;
(六)考核目标中确定的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由承办人B审核,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签批;
(三)按检查验收方案开展工作;
(四)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由被检单位领导和检查小组负责人分别签字;
(五)向局长或汇报检查结果。
六、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七、检查时限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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