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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国档发[2006]2号)“第四条 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条件和标准 1、地方各级政府计划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和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3、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4、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5、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6、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工作。 四、受理 (一)、申报材料 1、项目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审查与决定 1、承办人B召开局务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做出答复; 2、区档案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组成档案验收小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3、承办人B起草验收项目档案验收意见,报承主管局长签发。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办理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检查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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