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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档案行政奖励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行使依据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三、奖励方式
1、召开表彰会议;
2、下发表彰文件;
3、颁发荣誉证书;
4、建议当地政府、本单位给予物资奖励。
四、奖励条件
1、对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奖励流程
申报、审核、评议、表彰奖励。
六、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七、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流程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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