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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三、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 (二)保存在区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或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当控制使用的。 四、受理 (一)所需材料 1、延期开放档案申请书; 2、延期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档案数量。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不属于市档案局审批权限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进行审查,起草初审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六、办理时限 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区级档案保管部门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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