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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 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档案局(馆)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行使依据
《档案法》第2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4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34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请条件
利用者须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填写《未开放或涉密档案利用审批单》,写明利用单位名称、电话、利用者姓名、介绍信号、查阅内容、利用档案目的。利用者如需要摘抄、复制未开放档案,应详细填写《档案资料复制摘抄目录》。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下列几种情形,利用者还应办理有关手续和提供有关根据。①查阅区委常委会议记录的,须经区委秘书长签字。②查阅各科部室党委会议记录的,须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③查阅死亡干部档案的,须经区委组织部签字。④查阅外事档案的,须经区政府外事办签字。⑤查阅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讲话记录稿、照片及其它重要档案的,均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四、申报材料
1、区级以上机关或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原件;
2、填写《利用未开放档案申请书》;
3、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进行有关课题研究的,还应提交课题计划。
五、申请要求: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内容真实。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批准
七、办事时限
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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