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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契税征收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财政局
责 任 人:主办人A  协办人B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三、征收条件
在新青行政区域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申请与受理条件:
1、纳税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申请表(正件)。
2、涉及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及评估材料。
3、申报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文件资料。
五、征收标准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居民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3%,其余为5% ,其中:
1、自1999年8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居民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5%;
2、自2008年1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税率为1%;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仍按1.5%执行;非普通住房仍按3%契税税率执行。
3、自2009年2月6日起,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黑政发[2008]127号文件有关普通商品住房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黑财农村〔2009〕6号)规定,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非普通住房仍按3%契税税率执行。
六、受理时间: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在纳税人提供资料完备后,在市级办理权限范围内,当日办结,需上报省财政厅的,在省财政厅批复后,次日办结。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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