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财政局 责任人:主办人A 协办人B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5号令《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三、受理条件 (一)执收单位办理需持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介绍信、收费许可证、收费文件; (二)使用往来票据需持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证书、介绍信; (三)医疗机构单位办理票据需持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证书、介绍信、收费许可证、收费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审核与办理 各单位提交所需文件和资料齐全,由责任人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 五、收费标准 (一)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1、《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非经营性收费票据销售价格的批复》(黑价行函字【1998】6号), 2、《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财政厅调整票据准购证等价格的批复》(黑价行字【1999】137号), 3、《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收费微机票据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110号), 4、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非经营性收费票据销售价格的批复》的通知(黑财费字【1998】4号)。 (二)票据准购证工本费每证30元《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财政厅调整票据准购证等价格的批复》(黑价行字【1999】137号)。 六、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七、监督检查 执行《伊春市财政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伊春市财政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附:办理票据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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