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人大 区政府 区政协
财政局 违反《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财政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办公会所有参会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处罚范围和标准依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详见“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⒈立案条件:
(1)有违反有关“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有关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⒉立案程序:
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对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财政检查报告》,法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领导签批。
⒊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财政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财政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日内补齐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财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⒉办案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⒊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员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连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法制委员会。
(三)审查
法制委员会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由法制委员会重新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⒈对违反“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拟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反“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整改、对单位及个人罚款的行政外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将其记录在案。
⒉当事人提出听证要后,由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主管副局长在10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局长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B起草《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委员会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财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复议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之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新青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1、“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2、“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报警岗亭

专题报道 - 图片新闻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asia28365 承办:asia28365办公室
备案号:黑ICP备09004166号 联系电话:0458-3561122
网站访问量
警警 察察